【摘要】 新规上路,直播带货行业规范化进程加速。
3月2日,最高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行为,以及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。
首先,《规定》打击了对直播带货行业伤害巨大的虚假营销行为,一旦平台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做出虚假宣传,经营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其次,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,《规定》表示,直播间运营者要标明了并非销售者,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,否则,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。
另外,针对刷单、刷量、故意制造虚假记录,侵害消费者知情选择权,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,《规定》表明,凡是与他人签订以虚构交易、虚构点击量、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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